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根据国家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合理制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最终使城市工作、居住、交通和游憇四大功能活动相互协调发展。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建设规划一般为5年,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城市总体规划内容,侧重于研究城市发展的战略性的原则问题,并对此作出长远性、轮廓性安排,另以分区的规划指导局部的具体的建设。如英国自60年代后期起,以结构规划与局部规划代替传统的总体规划;美国在60年代后采用综合规划。这些规划主要是规定城市发展的目标和达到目标所采取的方针政策与途径,包含社会、经济、建设、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并以“区划”来指导土地使用。联邦德国1976年起则采用战略性的
城市发展规划和较为具体的建设指导规划(包括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分区建设规划)相结合的规划体系。在方法上,系统工程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已开始应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日本的城市规划:日本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和城市开发计划。
城市土地使用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
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公共开放空间、教育、文化、医疗和社会福利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建设省和其它部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和私有机构,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的统筹考虑。
城市开发计划
较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计划无法完全依赖土地业主的开发意愿,因为日本的土地产权较为零散,地块规模较小,使开发商难以实施较大规模的开发计划,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运用各种法定措施(如划定土地有效利用地区和城市再开发地区),确保城市开发的整体性和避免城市无序扩展。根据城市更新法,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更新计划作为城市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