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第一农业大国,也是种业第一大市场。美国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生产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现代化水平高,玉米、小麦、大豆等种植产业集中度高,优势明显,农产品产量、贸易量均是世界第一,这也其拥有全球领先的现代化种业密不可分。 据国际种子联盟(ISF)统计,美国农作物种子市场价值高达120亿美元,世界第一,约占世界种子市场价值(426亿美元)的28%。美国商品种子市场主要包括玉米、大豆、棉花、蔬果等作物,最近十几年美国转基因作物种子快速发展,目前美国88%的玉米、93%的大豆、94%的棉花都是转基因种子,但水稻、小麦、马铃薯等作物转基因种子尚未放开。美国种子市场非常集中,孟山都、先锋、先正达等巨头占据了大部分市场。
美国种子企业长期保持强大的竞争力,主要原因是研发投入巨大,分工明确。美国
种子行业发展的早期,由于公司实力较弱,而且国家没有品种保护法规,公司并无动力进行育种研究,主要是有国有机构和大学完成。随着实用专利、植物专利、品种保护三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逐步建立,激励了私人企业投资,1976 年开始以先锋、孟山都为代表的私人企业研发投入超过了国有机构和大学,企业育种研发投入占其销售收入的比例
一直维持在10%左右,种子企业在育种应用研究领域已经占主导地位。美国国有科研机构、大学和农业部所属试验站逐步转向基础和公益研究领域,主要从事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种质扩增及鉴定等基础性工作,大学重点开展遗传育种方法、基因及基因组学、生物信息学等前沿研究,种质资源和技术成果一经成熟,便逐步向种子企业转移,服务于企业商业化研发,同时为企业培养研发人才。
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确保了种子行业的长期发展以及种子企业的合理竞争。
美国种业最早的法案是1912 年的《联邦种子进口法》,规定了种子净度和杂草种子容许标准,防止进口劣质种子;1926 年该法案修订要求进口种子必须染色,警示进口种子可能不适合本地种植。1939 年种业史上第一步重要的综合性法律《联邦种子法》正式颁布,对农作物和蔬菜两类种子进口、州际运输和商业活动以及种子标签、种子广告、发芽测试、劣质种子损失测定及估价、杂草种子含量、质量描述和样本保存等作出规定,确立了标签真实性制度,后来又经过多次修订完善。此外还有《植物专利法案》、《植物品种保护法案》以及扩展到农业领域的普通专利法案,构建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无性繁殖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都给予足够的保护,保障了育种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调动了投资育种研发的积极性。除国家法律外,美国绝大部分州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颁布了州种子法,对本地的种子销售许可等有关事务增加了管理规定,许多州种子法强调种子要满足本州需要的基本质量标准。为方便各州法规之间的协调,美国农业部种子控制官员协会制定了《州统一种子法》,目前已被大多数州采纳或采用大部分条款。美国不仅法律制度完善,执法力度和社会监督也非常强大。仅统计违反《联邦种子法》真实标签的执法案件,2006 年就有499 起,2007 年365 起,现在每年基本稳定在360 起左右,这些案件执行有力,由州种子执行部门迅速作出反应,作出罚款等处罚决定,并在农业部和其他各大媒体上公布并转载,违法企业的信誉破坏将影响到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使得企业不敢违法。
美国种子管理体系健全,政府与行业组织各司其职。美国种子管理体系分政府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类。政府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管理,农业部代表联邦政府依法行使种子管理权力,执行机构有农产品市场服务局和动植物检验局。农产品市场服务局负责种子出口和州际贸易质量检验、种子认证、新品种保护及品种名录、种质基因保存等;动植物检验局负责种子进出口及州际贸易检疫;政府管理特别强调标签真实性,但并不强制执行种子质量国家标准,对商业化推广的品种不要求审定或注册。各州农业部门设立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州生产和销售种子的质量,检查质量认证证书,规范企业生产销售行为,查验种子及标签真实性,行使违法处罚权力,并对有关种子纠纷进行仲裁等。种子行业管理组织化程度很高,大多数品种都有自己的协会,主要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强化行业自律。最重要的行业组织是美国种子贸易协会和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美国种子贸易协会成立于1883年,目前有900多个企业会员,主要为会员提供品种选育、种子生产销售等方面技术和信息服务。种子认证机构协会由各州种子认证机构组成,也吸收了加、澳、新、智等国外官方认证机构,目前有50多个成员,主要制定质量最低标准和认证程序,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宣传推广高质量认证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