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分析

Ray雷电竞iOS官网 www.getcxbot.com2014-08-24 09:27:32
内容摘要: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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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煤炭与电力行业的冲突集中体现在电煤的价格之争上。近年来,政府部门在煤电产业关系协调方面做出了各种尝试,煤电价格联动便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确定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即在放开煤价的基础上,对电价实行竞价上网:如半年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则电价也应做相应调整;其中煤价涨幅的70%由电价来补偿,其余30%由发电企业自行消化。

  2005年5月以及2006年6月,我国曾两次启动煤电联动,两次煤电价格联动过程呈现两大特点:一是呼声高,启动难,决策慢,测算期长。手段看似市场化,但联动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二是政策执行的非一致性。2008年9月以后,随着煤炭价格持续回落,煤电联动的紧迫性得到缓解,有专家甚至提出该机制是反市场化的,应尽快予以取消。这些特点既反映了政府监管措施的审慎性,也说明了煤电联动机制缺乏自我实施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遭遇了反复和障碍。

  究竟是我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本身有问题,还是推出的时机不合适,亦或经济环境不适宜?实施煤电联动是否会造成生产效率的损失?未来是否还有继续完善并推行该机制的必要?通过与美国电力自动调节条款的比较研究发现,煤电联动目前遭遇窘境的原因在于我国尚不具备实行该机制的产业条件和经济环境。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其局限性、积极性和必要性。另外,对电力企业生产过程的模型化分析表明,煤电价格联动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但对企业内部管理效率的提升有一定的激励作用。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相关的激励机制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未来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有更大的作用空间。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并非我国首创,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就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机制——美国电力行业的自动调节条款(Automatic Adjustment Clauses,AACs)。美国联邦电力法案(The Federal Power Act)对该条款的描述如下:“它是一种针对电力行业成本的增加或降低做出快速反应的费率凋节方案。无需预先举行听证会,便可增加或降低相应的受规制费率。”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导致美国能源价格大幅上涨,促使AACs在美国电力行业中得以普及。到1974年,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都采用了类似的调节机制,落实此类条款的企业比例高达80%以上

  (Baron和DeBondt,1979;Isaac,1982;Golec,1990)。迄今为止,AACs仍在多数州中继续使用,而且随着电力零售、批发市场的建立以及环保标准的提高,其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Graves,Hanser和Basheda(2006,2007)的调查表明,美国27个州仍在实行AACs,允许传递所购买燃料价格的上涨;至少12个州允许传递一定比例的生产能力建造成本的上涨;11个州允许针对环保相关的资本支出和污染排放许可成本进行费率调整;13个州允许传递对冲成本。Meehan、Olson和Strunk(2008)系统地梳理了AACs应用的背景和条件,认为在非快速通货膨胀时期,AACs仍有存在的必要,且其应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美国的AACs与我国的煤电联动在形式上类似,但实施的结果却有很大差异(见表1),原因在于我国尚不具备实行该机制的产业条件和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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